变压器上焊接突发爆燃被炸飞!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3-08-31 13:39:16
信息摘要:
信息摘要:山西邦莱电气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4月。由原 太原变压器 厂四分公司及检修分公司转制组建。 太原变压器厂 1958年建厂,是国家定点生产变压器、互感器的重点企业之一,也是 山山西邦莱电气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4月。由原太原变压器厂四分公司及检修分公司转制组建。太原变压器厂1958年建
信息摘要:
山西邦莱电气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3年4月。由原 太原变压器 厂四分公司及检修分公司转制组建。 太原变压器厂 1958年建厂,是国家定点生产变压器、互感器的重点企业之一,也是 山
山西邦莱电气有限公司 注册成立于2013年4月。 由原太原变压器厂四分公司及检修分公司转制组建。太原变压器厂1958年建厂,是国家定点生产变压器、互感器的重点企业之一,也是山西省变压器行业的主导厂。工厂占地面积17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6.74万平方米。现有职工380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管理人员35余人。年生产能力350万仟伏安。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 | | | |
| |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 |
| |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1、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 2、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 |
| | 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切割。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 |
| |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条 | |
| |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 |
| |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 |
| |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 | |
| |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条 | |
| |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选择防护用品。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
| |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 |
| |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
| |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 |
| |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 |
| |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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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条 | |
| |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一款 | |
| |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二款 | |
| |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三款 | |
| |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 | |
| |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 | |
| |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第一款 | |
| |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 | |
| |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 | |
| |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条 | |